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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进修活动指引

日期: 2016-11-16

持续进修的概念
持续进修,是指工程师及建筑师取得和发展适合其执行专业职务以及提高其专业、个人质素的能力及才干,并更新从事职业所取得的知识的过程。


持续进修的一般规定
已在土地工务运输局註册的工程师及建筑师,应为註册续期而每两年参与总时数不少于五十小时的持续进修活动。
持续进修活动其中一部分为工程师及建筑师所属范畴的专业内容,其时数不得少于二十五小时,而另一部分为多范畴内容的补充进修,当中尤其包括工程管理和监察、法律、环境、财务管理、电子资讯或职业安全的内容。
工程师及建筑师,如参与非所属范畴专业内容的持续进修活动,则有关培训活动的时数,仅可纳入多范畴内容的补充进修部份。
持续进修活动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进行,但该等活动须获得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认可。


培训实体
除委员会外,公共及私人实体,尤指高等教育机构、专业团体、职业培训公司或其他外地同类实体,亦可举办培训活动。上述实体举办的培训活动,须经委员会认可。


持续进修活动的形式
修读培训课程以及参加讲座、研讨会或工作坊,均视为持续进修活动。对于具有适当的导覧人员及培训目标的参观活动,则可视为工作坊。


持续进修活动出席证明
证明参加培训活动,须以培训实体发出载有活动期间的出席证明为之。
培训实体须按工程师及建筑师的出席率,于各进修活动结束时发出证明,其内应载有出席时数及倘有的所得成绩。
在欠缺出席证明的情况下,工程师及建筑师所参与的相关培训时数并不计入持续进修活动。
对于培训员或讲者,如能出示由培训实体发出载有出席时数的出席证明,相关时数亦可计入持续进修活动。


担任导师的职务对持续进修时数之计算
担任导师的职务亦可计入持续进修时数,其计算方式如下:

  • 连续满一年,相当于培训十二小时;
  • 不足一年,按比例计算。
  • 培训时数以担任导师职务的时间计算,与其指导的实习员人数多寡无关。

 

持续进修活动的认可及相关培训活动计划
培训实体、工程师或建筑师,在持续进修活动举行之前或之后,可向委员会申请认可有关活动并提交培训活动计划。
为认可的效力,委员会按有关计划内容的科学、技术水平评估持续进修活动。
培训活动计划,尤应包括关于培训员或讲者的学歷及专业经验、培训活动的对象、举行日期及地点、培训总时数以及培训活动流程的资料。
申请认可的持续进修活动须以提升工程师或建筑师的专业水平为目标,换言之,以非工程师或建筑师为培训对象的持续进修活动,均不获认可。


持续进修活动认可的时数上限
持续进修活动,包括培训课程、讲座、研讨会或工作坊,按举办活动的时段可获认可的时数上限分别为:

  • 晩间培训活动:3小时
  • 半日培训活动:3.5小时
  • 全日培训活动:7小时

上述的认可时数上限,不包括由高等教育机构开办的学位后进修课程、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


公佈持续进修活动的名单
委员会将获认可的持续进修活动的名单,连同关于培训实体、参加条件及活动时数的其他资料公佈于委员会的网页(www.caeu.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