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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责委员会的职权

委员会设立下列专责委员会:

(一) 登记委员会
具有下列职权,但不影响在有关适用法规中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1. 审查登记申请人的学歷及适当资格;
2. 组织认可考试;
3. 编写不同专业范畴的笔试试题;
4. 评核申请人的技术知识;
5. 对登记的申请作出决议;
6. 发出专业证明;
7. 对註销登记作出决议;
8. 就全会交予的事宜作评估、研究及发表意见;
9. 执行由主席指派及委员会内部规章所定的其他职务。

(二) 实习及持续进修委员会
具有下列职权,但不影响在有关适用法规中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1. 对登记为实习导师的申请作出决议;
2. 审查实习申请人的学歷;
3. 对参加实习的申请作出决议;
4. 按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对豁免实习的申请作出决议,以及对是否录取参加认可考试的资格作出决议;
5. 统筹持续进修及实习期内的相关培训工作;
6. 对实习员完成实习后是否获录取参加考试作出决议;
7. 对实习及持续进修制度作整体评估;
8. 认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实体举办的持续进修活动;
9. 就全会交予的事宜作评估、研究及发表意见;
10. 执行由主席指派及委员会内部规章所定的其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