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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简介

对于执行编制计划、指导和监察工程职务的技术员的资格和职业责任,由于过去的法例尤其建筑与城市规划方面明显不合时宜,不能满足澳门特别行政区近年的急速发展。

事实上,对于负责编制计划,以及指导和实施工程的技术员的资格及责任,过往由第79/85/M号法令《都市建筑总章程》第二章的规定规范。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职务的技术员必须预先在土地工务局註册。

然而,上述法例所定的要求远低于实际需要,基于澳门社会的急速发展,专业资格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社会均认为一直沿用的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因此,澳门特区政府透过第1/2015号法律《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就建筑和城市规划范畴订定专业资格及执行职务註册的制度,以配合社会的发展,并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此资格制度,专业资格透过认可及登记的方式取得,由委员会负责执行有关程序,而执业资格则透过于土地工务局註册取得,没有法定的资格者不能执行计划编制、指导及监察工程的职务。

此法律制度将会为建筑师、景观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工程师提供更佳的执业环境,促进澳门的建筑与工程质量,从而提升该等专业的声望及重要性。